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省药学专业初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

发布日期:2022-06-02 10:41 浏览次数: 信息来源:人事考试院

报考条件和获得证书条件

根据《浙江省药学专业初、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和职务聘任实施办法》的通知(浙人专〔2006〕45号),我省药品研制、检验、生产、经营、监督等企事业单位从事药学专业工作的人员,遵纪守法,恪守职业道德,并具备下列相应条件之一者,均可报名参加省药学专业技术资格考试(在医疗卫生健康机构从事药学专业技术工作的人员,应参加由卫生健康部门统一组织的卫生专业技术资格考试)。

(一)报考药学初级资格:

取得药学(中药学,下同)或相关专业(医学、护理学、生物学、化学,下同)中专以上学历,并从事药学工作满1年。

(二)报考药学中级资格的人员,须具备下列条件之一:

1.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中专学历,受聘担任药师工作满7年;

2.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大专学历,受聘担任药师工作满6年;

3.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本科学历,受聘担任药师工作满4年;

4.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硕士学位,受聘担任药师工作满2年;

5.取得药学或相关专业博士学位。

(三)报考条件中有关专业工作年限,其计算截止时间为报考当年年底。取得后学历的,之前的专业工作年限可以累计。以后学历报考的,专业工作时间前后可以累加(全日制教育实习期和成人教育脱产学习时间除外)。报考条件咨询电话详见附件1。

(四)获得证书条件。考生必须在当年度通过所有应试科目的考试,方可获得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资格证书。

三、告知承诺制报考有关规定

(一)除个别“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”人员外,其他所有报考人员均可选择“使用告知承诺制”或“不使用告知承诺制”报考。

“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”人员,是指在资格考试中有违纪行为尚在诚信记录期内的人员。

(二)报考资格实行考后核查。对“使用告知承诺制”的报考人员,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,直接进行网上公示,除个别有情况反映外,不进行考后核查。对“不使用告知承诺制”(包括“不适用告知承诺制”)和报考情况存疑的报考人员,在应试科目成绩合格后,需在规定时间内带相关材料到指定地点进行现场考后核查。

(三)网上报名时一旦选择“不使用告知承诺制”,本年度该项考试不再使用告知承诺制。提醒报名人员务必慎重选择,同时不要随意点击,以免误操作。

(四)在考前、考中、考后(如报名、打印准考证、考试、阅卷、成绩证明使用等)任何环节,若发现有不实承诺的,将视不同阶段,作出取消当次考试资格、取消当次考试全部成绩、已取得的成绩合格证明无效等处理。